DA-HMDC-K
哈默史密斯幽灵命案
一场猎鬼行动射杀了无辜路人,凶手却以正当防卫为由被判绞刑
事件经过
1803年11月,哈默史密斯区首次出现关于”白衣幽灵”的报告。目击者描述,一个身裹白色床单、有时头戴牛角的人形身影会突然从树篱或墙角蹿出,朝夜行路人扑去,受害者多为女性,惊吓程度从昏厥到流产均有记录。至少有两名女性在遭遇后数日内死亡,验尸官裁定死因与极度惊吓有关。消息经口耳相传迅速扩散,《晨间传令报》等伦敦报纸在12月陆续刊登目击证词,恐慌随即蔓延至整个西伦敦。
1804年1月,哈默史密斯教区委员会宣布组织武装夜间巡逻。参与者无需经过任何训练,仅凭自愿报名——海关官员弗朗西斯·史密斯是其中之一。他自备一把手枪,于1月3日夜间在布莱克莱恩(Black Lion Lane)附近单独执行巡逻任务。当晚约11时,史密斯看见前方出现一个穿白色外套的人影,随即喝令对方停下。对方没有回应——或者说,在黑暗中没有来得及反应——史密斯在约一步之内扣动扳机。
倒在地上的是托马斯·米尔伍德,44岁,白金汉宫路附近磨坊的工人。他当晚穿着一件白色亚麻工作服,是磨坊工人的标准着装;他住在附近,正步行回家。米尔伍德未持任何武器,对史密斯的行动毫无防备。子弹从前胸穿入,他当场死亡。史密斯随即向当地治安官自首,坦承开枪过程。
1804年1月14日,弗朗西斯·史密斯在老贝利法院受审,罪名为故意杀人(wilful murder)。他的辩护思路简单明了:他相信对方是”幽灵”,开枪是为了保护社区。检察官罗素则援引英国普通法原则,指出合法的自卫须以实际威胁为前提——而死者手无寸铁,未作任何攻击动作。陪审团经过短暂商议,裁定史密斯误杀罪(manslaughter)成立——法官随即纠正,坚持按故意杀人定罪。最终史密斯被判处绞刑,后改为一年强制劳役。
与此同时,真正的”哈默史密斯幽灵”在史密斯案审判后不久被人举报。一名叫约翰·格雷汉的年轻人向治安官坦承,他扮成幽灵是为了吓唬自己的继子——因为继子曾散布鬼故事吓唬他。格雷汉从未受到任何正式起诉。社区恐慌的始作俑者全身而退;那个拿着枪试图”终结恐慌”的人,却在监狱里度过了此后一年。
关键证据
此案的核心物证相对简单,但围绕它们的法律解释成为英国司法史上被反复引用的争议焦点。史密斯在庭审中承认全部开枪事实,因此案件争议集中于”主观认知”能否免除客观致死的刑事责任。以下为主要证据概览:
| 证据编号 | 类型 | 内容 | 提交方 | 法庭影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E-001 | 物证 | 米尔伍德所穿白色亚麻工作服,弹孔位于前胸正中 | 检察方 | 证明死者未作任何防御或攻击姿态 |
| E-002 | 证人证词 | 夜间巡逻同行威廉·格里菲斯证词:史密斯曾大声喝止对方,无人应答 | 辩护方 | 支持史密斯主观上确有警告程序,但未能改变裁决 |
| E-003 | 书面记录 | 教区委员会关于成立武装巡逻队的决议文件,史密斯名列其中 | 辩护方 | 法院认定此文件不赋予史密斯合法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力 |
| E-004 | 自愿供词 | 约翰·格雷汉向治安官承认扮鬼,动机为”教训继子” | 案后调查 | 确认”幽灵”为真实存在的人,但此时米尔伍德已死,史密斯已被定罪 |
| E-005 | 验尸报告 | 两名女性目击者因惊吓死亡,死因归结为”神经性震动导致的心力衰竭” | 检察方背景材料 | 说明恐慌背景的真实性,但不构成对史密斯开枪的法律依据 |
值得注意的是,格雷汉的供词从未引发任何刑事追诉程序。他扮鬼期间直接或间接造成至少两人死亡(因惊吓),但在当时英国法律框架下,”以装扮吓人”并未构成可起诉的致死罪名——除非能证明他具体预见并意图造成死亡。这一法律漏洞,在史密斯案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未被修补。
调查与推论
老贝利法院法官阿卡姆爵士(Sir Simon Le Blanc)在庭审中对陪审团的指示,成为此案最具争议的核心。他明确拒绝了”主观相信存在威胁”可作为合法杀人辩护理由的论点,坚持认定只要史密斯知道自己在向一个人类开枪,且被害人未实施实质攻击,则不论主观动机如何,均应构成故意杀人。
“任何人都无权仅凭自己的判断,认定另一人是危险的,便将其击毙。法律要求存在真实的、可察觉的危险,而非想象中的危险。”
——法官西蒙·勒布朗爵士,1804年1月14日,老贝利法庭庭审记录
这段话在19世纪英国刑法教学中被反复引用,核心争点是:恐慌情绪能否构成”合理信念”的法律基础?现代英国刑法在1967年《刑事法案》及其后续修订中,对”合理武力”(reasonable force)的标准进行了更细致的界定,但哈默史密斯案的逻辑依然是参照原点之一。
部分法律史学者认为,此案的真正问题在于司法机构对”群体动员”产生的责任真空视而不见。教区委员会正式组建了武装巡逻队,却对参与者使用武器的条件毫无约束——没有授权标准,没有上报程序,没有事后问责机制。史密斯个人被绞刑/劳役追责,而组织这场武装行动的机构却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。
另一派观点则聚焦于格雷汉的不起诉决定。1804年,哈默史密斯地方治安官在接获格雷汉供词后,仅将其作为”背景信息”处理,未提交检察机构。是否存在社会阶层因素——格雷汉有无受到当地权贵庇护——历史档案至今未能给出清晰答案。伦敦都市档案馆(London Metropolitan Archives)保存的相关教区文件中,格雷汉的供词摘录仅寥寥数行,且无后续处理记录。
至今未解
弗朗西斯·史密斯于1804年底刑满释放,此后从公开记录中消失。约翰·格雷汉在供词之后的生活轨迹,同样无从追溯。托马斯·米尔伍德葬于哈默史密斯圣保罗教堂,墓碑文字在19世纪末教堂翻修时已不存。220年后,这个案子仍留下三个没有定论的问题:
- 格雷汉的”扮鬼”行为导致至少两名女性因惊吓死亡,他为何从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——是法律盲区,还是有人刻意压下了追诉程序?
- 教区委员会组织武装巡逻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若有,史密斯是否应当被视为”授权执法者”而非普通市民?
- 倘若格雷汉的供词在史密斯定罪之前即已公开,陪审团的裁决会否不同——那颗子弹,在法律上究竟打死了谁眼中的什么?
然后,什么都没有了。格雷汉回到他的日常生活,史密斯走出监狱,米尔伍德的白色工作服沉入档案室。哈默史密斯的小巷今天依然存在,泰晤士河边的风偶尔会把什么东西的影子投在石墙上。